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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匿名恶搞将由法院来界定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流浪者    时间: 2008-1-28 00:36     标题: 网络匿名恶搞将由法院来界定责任

  就网络匿名恶搞行为,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指出,网络“恶搞”行为,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 2 h+ }  m; i! E3 a6 N% C
  阎晓宏是在国新办举行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 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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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1 J/ J" R$ s# G, f9 I  阎晓宏还认为,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 0 _9 f1 l# _* K$ K! Z& @! M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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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1 f2 D: S2 o: l$ v9 D  利用技术手段快速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 y( p' K1 I( y

! ?' P1 `' m: i# _% ~' T$ \6 _  阎晓宏今天还透露透露,我国正在建设互联网网络版权监管平台,利用技术的方法准确、快捷地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 }+ }1 ~' _2 v4 a! X* f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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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晓宏指出,互联网领域中的侵权盗版问题很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特点是隐蔽性非常强,而且它的信息是海量使用,这样的开放性使很多侵权盗版行为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另一个原因,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非常快,1997年年底,中国只有62万网民,只有3000、4000家网站,经过10年的时间,互联网的网民已经达到1.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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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晓宏说,为此,还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使用者要取得授权之后再传播别人的作品.要对网民进行教育,使他们有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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