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级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y2kn;rl|
一、总体原则&} P!H3|$wTGcq$g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i9F/t3i6WJ0]!r^t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CVy:D+c`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wAx"hd#Z \ze\p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